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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12月9日-13日
地点: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
事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简称贸法会)《可转让货物单证国际公约》工作组正在召开关于可转让货物单证国际公约立法项目的第五次会议,就《可转让货物单证国际公约草案》进行政府间谈判。
2025年1月22日,据相关业内人士的最新消息,2025年3月计划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最后一轮工作组会议,审议《可转让货物单证国际公约草案》。
目前,《可转让货物单证国际公约草案》谈判工作进入最后冲刺阶段,如果谈判顺利,2025年6月将最终完成草案谈判工作,并于2025年年底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可转让货物单证国际公约草案》将开放供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
背景
随着中欧班列建设的不断推进,企业对国际货运融资的需求不断凸显和提升。为了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2016年开始,重庆、成都等地已经在自己试点“一单制”,签发自制的“提单”。
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由商务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贸促会、国家铁路集团公司、中国政法大学等10家单位,赴郑州、重庆、成都、西安等地的自贸区、陆港公司、物流园,就铁路运单物权化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国际陆桥运输工作委员会主任郝国旗随调研组一同调研。
2019年12月11日,国家商务部与联合国贸法会在重庆召开了“国际贸易中的铁路运单使用及未来法律框架高级别研讨会”上,会议提出了“双轨制(铁路运单+多式联运提单)”解决方案。
2020年6月1日,中国国际货代协会(CIFA)经过二年研发,正式制定出台“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多式联运提单”(简称CIFA提单)。
顺应中欧班列融资需求的“中国方案”
据介绍,目前正在谈判过程中的公约草案旨在创设一种新型物权凭证---“可转让货物单证”。该单证能够在多式联运或单一运输模式下,为货物运输提供类似于海运提单的功能,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
可转让货物单证的创设和使用将大大提升贸易灵活性和供应链韧性:
1、可转让货物单证可作为增信工具、用于贸易融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周转支持。
2、航运路线中断时,能够切换到其他运输方式,避免降低贸易融资中抵押品的价值,并可灵活转卖在途货物
3、能够以电子形式签发和使用(即“可转让电子货物记录”),由单一电子记录涵盖“门到门”运输,有效简化单据流程、提高货运和通关效率。
一直在努力 进度不断在加快
自2019年以来,中国政府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简称贸法会)一直在致力于可转让货物单证物权凭证,作为联合国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联合国贸法会立足推进多式联运实际需求,在每年一届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年会上,都将提单物权化凭证问题作为重要事项进行讨论。
2019年7月中国商务部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就解决铁路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带来的相关问题开展工作的建议。
2022年11月28日-12月2日,联合国贸法会第 41 届会议。会议针对铁路运单现行单证无法具备物权凭证功能的现状,讨论了可转让运输文书的初步草案。其核心议题是如何设计一种新型的可转让货物单证,使其能涵盖铁路、公路、空运等不同的运输方式,并能作为物权凭证使用。会议还首次探讨了引入电子单证的可能性,适应国际贸易中数字化的需求。
从2022年开始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通过推动政府间谈判,制定一部关于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新国际公约。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成员由联合国会员国的代表以及受邀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组成。中国成员有:国家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国家铁路集团、招商局等。
2023年5月8日-12日,联合国贸法会第 42 届会议(纽约):工作组进一步细化了可转让货物单证国际公约初步条文草案,详细讨论了可转让货物单证的签发方式、签发对象、签发格式以及其与现行运输单据的关系。特别关注了单证在多式联运中的适用问题,探讨如何让铁路运单在包括海运、公路、空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中发挥物权凭证作用。这次会议的重要突破在于确认了单证在法律上的可转让性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在贸易融资中依赖这一单证。
2023年11月27日-12月1日,联合国贸法会第 43 届会议(维也纳):会议进一步审议可转让货物单证国际公约草案中的技术细节,并开始草拟针对不同运输方式(特别是铁路和多式联运)的适用条款。工作组希望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解决如何确保新文书的法律可执行性问题,并计划引入具体的电子单证标准,以便单证在数字化贸易中具备操作性。
2024年5月6日-10日,联合国贸法会第 44 届会议(纽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发布了《关于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新文书的初步条文草案》。会议着重解决可转让单证在实际应用中的技术障碍,并计划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一份更成熟的草案。这份草案将为未来的国际公约奠定基础。
多试点、多使用、多落地 彰显业界旺盛需求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加紧推动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新文书的条文草案公约谈判进程的同时,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也在加快推进CIFA提单的试点使用落地进程。
2024年12月9日,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会议期间,举办了一场关于可转让货物单证试点项目的边会,展示了4个关于签发可转让货物单证和可转让电子货物记录的试点项目。其中,有三个项目为国际货运班列联盟推荐。
第一个试点项目案例
江苏劲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从哈萨克斯坦出口商X公司购买了小麦饲料面粉,贸易条款为FCA(INCOTERMS 2010)。路线是以公路和铁路多式联运的方式运输,铁路段通过中欧班列运输。货代公司负责将货物从出口商的仓库用卡车拖运到库斯塔纳(Kustanay),然后用火车运输到中国。在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建议下,公司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可转让货物单证草案公约》试点项目,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货物装运后签发可转让的货物单证,使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制定的多式联运提单,并按照“可转让提单+铁路货运单”双轨模式为公司提供贸易融资。中国银行江苏分行、进口商和货运代理分别签署了三方协议,同意可转让单证是唯一用于缓解风险的提单和融资抵押品。
此项目成功入选“全球首笔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草案试点项目下的创新金融服务方案”。
第二个试点项目案例
徐州市国际货运班列有限公司,凭可转让单证创造性控制货物和交付。贸易公司是中国南京的一家企业,向哈萨克斯坦Y公司购买小麦粉,贸易条款为FCA(INCOTERMS 2010).中国银行江苏分行也为贸易公司提供了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可转让货物单证》融资试点项目,采用了和第一个项目中同样的融资方案,即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货物装运后签发可转让的货物单证,使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制定的多式联运提单,并按照“可转让提单+铁路货运单”双轨模式为公司提供贸易融资。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在收到进口商的申请和徐州国际货运班列有限公司签发的CIFA多式联运提单后,给贸易公司提供进口融资。
第三个试点项目案例
中国银行、FIATA和TradeGo合作提供FIATA 电子提单的及时贸易融资方案。
2024年11月22日,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可转让货物单证草案公约》试点项目下,成功实施了第一个FIATA eFBL创新金融服务解决方案。银行以电子货物记录为抵押,向位于江苏省连云港自贸区的中小企业外贸公司提供国际贸易融资,该公司通过中欧班列运输进口货物。中国银行、FIATA和TRADEGO(FIATA在中国唯一的授权平台)密切合作,克服了国家之间的时间差异,最后协助运输运营商----江苏劲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11月22日完成签发FIATA eFBL。
最后提示: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可转让货物单证草案公约》谈判工作以中国立法建议为起点,受益于中国政府代表团的积极引领和参与,公约成果裨益全球各国,是中国方案、中国智慧逐渐走向国际规则舞台中央的有力见证。
为此呼吁,距离3月份公约谈判工作之前的有限的一段时间内,希望有更多中国企业参与提单试点使用,有更多中国企业提单试点使用入选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可转让货物单证草案公约》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