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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全国首例铁路提单案:看中国方案如何写入国际规则
来源: 日期:2025-10-15 点击:68
数年前,在重庆沙坪坝团结村中心站,两辆通过中欧班列运抵的进口奔驰轿车,因一张薄薄的铁路提单引发诉讼,成为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的“主角”。

这起于2020年作出判决的案件,不仅确认了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更开创性地赋予铁路提单一定的物权凭证属性,为陆上贸易规则创新提供了关键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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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

班列运抵的轿车遭遇“提货难”


总部位于重庆的英飒公司长期从事进口汽车贸易。两辆奔驰轿车的进口事宜,英飒公司与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中外运公司通过中欧班列(重庆)将车辆从德国杜伦运至重庆,并在境外接货时签发铁路提单,明确该提单为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


英飒公司在获得铁路提单后,将提单项下的两辆奔驰车转卖给孚骐公司,双方明确约定“交付铁路提单即视为交付车辆”。然而,当孚骐公司业务员手持铁路提单前往中外运公司提货时,却遭到对方拒绝。中外运公司方面提出,依据其与英飒公司之间的协议,仅能向原货主英飒公司交付货物,并指出英飒公司未完成提单背书手续且尚欠部分运费。两辆价值不菲的进口奔驰轿车,因此被滞留于仓库无法提取。


判决:

司法确认铁路提单流转的物权效力


因提货无果,孚骐公司遂将中外运公司诉至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所有权并提取车辆。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铁路提单持有人是否享有提货请求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主体在国际铁路运输中约定使用铁路提单,并承诺持有人具提货请求权,系创设了一种特殊的指示交付方式。该做法以铁路提单流转代替实物交付,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020年6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孚骐公司享有案涉车辆的所有权,被告中外运公司应向其交付车辆。判决明确指出,转让铁路提单即视为转让提货请求权,结合基础买卖合同关系,所有权随之转移。这一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肯定了铁路提单的流通性和物权属性。


深化:

自贸区制度创新获司法背书


“铁路提单是产生于中欧班列运行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基于此开展的凭单提货、交易、融资是陆上贸易的新型经营模式。”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传统铁路运单无法实现“单货分离”,制约了在途货物的转卖与融资。铁路提单的探索,正是为了破解这一难题。


重庆作为中欧班列的重要发起者和全国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首批试点,其创新实践获得了从地方到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2017年,发展国际铁路联运写入重庆自贸区总体方案;2019年,国家发改委在《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中正式提出“铁路提单”概念,并规划推动完善国际铁路提单融资工程。


司法判决为这项商业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明确了行为规范和权利边界,降低了制度性风险。数据显示,重庆签发的铁路提单及“一单制”多式联运提单数量从2019年底的110单,迅猛增长至2025年3月底的31796单,货值约135.3亿元,应用品类持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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