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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80届会议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这一历史性决议标志着国际货物运输单证规则迎来重大变革。
来源丨中国远洋海洋e刊原文作者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 朱作贤内容编辑丨小崔日期丨2025/12/16
2025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80届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该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主导制定,历经六年磋商谈判,最终尘埃落定。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制度自海运提单诞生以来的一次重大演进,也是中国首次在国际运输规则领域成功引领制定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一、创设全新单证规则:打通多式联运物权流转瓶颈
公约旨在创建一种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可转让货物单证“(negotiable cargo document,NCD),使其能够像传统海运提单一样,兼具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三大功能,从而具备转让与融资属性。更为重要的是,公约构建了承认与使用电子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法律框架,使其成为首个涵盖海运电子单证规则并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生效国际公约。
公约共分五章,系统规定了适用范围、单证法律效力、持单人权利与责任以及电子单证的特殊规则。其适用范围以“醒目提及本公约” 为触发条件,适用于接管地、交付地或签发地位于缔约国的国际运输,无论是单一方式还是多式联运。公约定位精准,旨在成为运输单证层面的统一规则,原则上不改变既有运输公约下承运人的责任与赔偿制度,体现了规则设计的兼容性与渐进性。
二、中国倡议:从实践需求到国际规则
公约的起源直接来自于中国政府的正式立法建议。2019年7月,在联合国贸法会第52届会议上,中国基于中欧班列等陆路运输实践,指出铁路运单因非物权凭证,导致贸易融资受阻、企业资金压力增大与回款风险上升等问题,并建议就此开展国际立法工作。该项建议被贸法会采纳并列入工作方案,最终交由第六工作组负责,开启了公约的起草进程。
三、“双轨制”制度创新:源自中欧班列实践的智慧设计
公约被誉为“聪明的公约”,其关键创新在于采用了“双轨制”设计。该制度将公约的核心功能集中于确立单证的可转让性与权利凭证属性,而将有形货物的运输合同关系及承运人责任,留给既有的《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运输公约或国内法调整。这种设计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与现行运输责任体系的冲突,确保了公约的可接受性与可实施性。
“双轨制”并非理论空想,而是直接提炼自中国在中欧班列运营中的探索。例如,四川自贸试验区曾于2017年开出全国首单基于国际铁路联运的“多式联运提单”,采用“多式联运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并行模式;重庆等地也尝试了“货代提单+铁路运单”等类似模式。这些本土实践为公约的核心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现实样本。

四、全程深度参与:中国在关键条款谈判中的建设性角色
在公约的整个磋商过程中,中国代表团进行了深入且富有建设性的参与。在关键条款如第7条“可转让货物单证持有人的权利”的拟定中,中国坚持参照成熟的海运提单法律制度,主张持单人的权利应以单证记载为准,以维护单证交易的信赖基础与确定性。
尤其在关于“公约是否适用于海运”这一最具争议的问题上,中国代表团提出了全面、充分且坚决的意见,强调为建立真正统一、无缝衔接的国际规则,必须将海运纳入适用范围。这一立场对公约最终确立其全面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里程碑意义:中国引领国际运输规则制定的突破
《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是自1924年《海牙规则》以来,首次在运输单证领域诞生一部由中国倡议并引领制定的国际公约。这不仅是国际商法领域的重要里程碑,更是中国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制度性话语权提升的生动实践。其背后,是中国强大的贸易实践(如“一带一路”)、深厚的海运司法与学术积淀,以及综合国力支撑下的规则塑造能力。
该公约不仅仅创设了一张新单证,更是一项赋能工具:它有助于中小企业更便捷地获得贸易融资,助力内陆国家更深地融入全球贸易,推动构建一个更高效、更具韧性的全球贸易生态系统。这项源自“中国方案”、凝聚“中国智慧”的规则创新,正为创造更大的“世界价值”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